开工时间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的日期

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计算的起点,对于确定工期违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开工时间确定不当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不同的开工时间的认定,将可能是确定谁才是违约责任承担者的重要依据。那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的日期?律师对话第596期邀请到周晖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周晖律师的分析解答。

开工日期的概念:

开工日期是指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是计算工期的始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101)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的词语定义与解释中,将“实际开工日”的定义为:“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是建设工程施工中非常重要的标志性行为,其决定了合同工期的开始时间和竣工时间,也决定了施工单位的资金投入和价款回收时间,对于计算工期具有重要意义。

开工日期在哪些文件中载明:

1.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点即合同协议或合同的通用条款或中标通知书约定开工日期,如合同组成部分约定不一的,按合同解释顺序确定开工时间点。2.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可以开始施工的文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符合《建筑法》的规定条件,前提是工程的其他手续办理完毕,这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不能确定,施工许可证的记载时间与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实践中审判机构也是更倾向于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偏向于以真实的开工时间为准,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并不能当然推定为实际开工日期。3.监理或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的时间。监理或发包人认为工程具备施工条件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工报告或开工令,但往往开工报告或开工令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4.监理第一次会议纪要或其他会议纪要涉及开工时间。5.施工方进驻工程现场的时间。

开工日期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最高院王毓莹、陈亚法官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逐条解读》一文中将该条款分为四种情形,分别是:“第一种情形,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第二种情形,开工通知发出后,如果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开工条件具备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但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后又无法实际开工的,则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第三种情形,开工通知发出前,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第四种情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没有发出开工通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何时实际开工,则需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载明的时间和案件其他事实,认定开工日期。”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开工日期确定的实操识别规则,实践中直接按顺序进行举证即可,其中需要对第一种情形进行展开提示一下的是,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并不必然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时间,还必须同时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开工日期才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即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以开工条件不具备来对抗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周晖律师有着十余年建设工程法务的工作经验,担任多个建筑工程公司及工程监理公司、建筑材料公司的法律顾问,为企业解决诸多问题。倘若你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周晖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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